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_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包括可燃气体检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2 概述
仪器的检测原理主要有催化燃烧型、红外线吸收型、热导型等。采样方式有扩散式和吸入式。仪器主要由检测元件、放大电路、报警系统、显示器等组成,用于监测环境中可燃气体的浓度。
3 计量性能要求
计量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计量性能要求
项目 |
要求 |
|
示值误差 |
5%FS |
|
重复性 |
≤2% |
|
响应时间 |
扩散式 |
≤60s |
吸入式 |
≤30s |
|
漂移 |
零点漂移 |
±3%FS |
量程漂移 |
±2%FS |
|
注:“FS”表示仪器的满量程,下同。 |
4 通用技术要求
4.1 外观及结构
4.1.1 仪器不应有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外观损伤。新制造的仪器的表面应光洁平整,漆色镀层均匀,无剥落锈蚀现象。
4.1.2 仪器连接可靠,各旋钮或按键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
4.2 标志和标识
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出厂时间、编号、防爆标志及编号和国产仪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应齐全、清楚。
4.3 通电检查
仪器通电后,仪器应能正常工作,显示部分应清晰、完整。
4.4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检查
仪器的声光报警应正常。
4.5 绝缘电阻
对使用交流电源的仪器,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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